您当前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专题专栏 > 财税政策 > 正文

一、个人所得税

1、项目的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承包企业代扣代缴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项目的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全员全额扣缴工程所在地不核定征收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二、房产税

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上一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再加码!

下一篇:财税知识分享(3)|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