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促进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增加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减轻办税负担。

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二、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按75%(制造业企业10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制造业企业20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1、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可享受。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2、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有何亮点?
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平时预缴时不享受。2021年3月底,财税部门明确,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国务院最新部署,《公告》明确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多享受一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五、10月份申报期没有享受优惠的以后还能享受吗?
企业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期没有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5月底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一、2021版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有哪些变化?
为便于企业准备合规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制发“2015年第97号公告”,发布了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对帮助纳税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和享受优惠政策起积极作用。考虑到部分中小微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高,准确归集、填写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有一定难度,《公告》增设了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降低了填写难度。
二、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还可以继续用吗?
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定位是为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提供一个参照使用的样本,不强制执行。因此,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既可以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继续选择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三、企业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吗?
纳税人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为保证企业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且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 )的数据项相匹配,企业自行设计的辅助账样式,应当至少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
四、“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有哪些变化?
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公告》改为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简化了计算方法,允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使用,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五、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六、享受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优化?
《公告》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优化简化,由2015版“4张辅助账+ 1张汇总表”的辅助账体系,调整为2021版“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同时精简辅助账信息,减少企业填写工作量,对填写口径进行了详细说明,便于纳税人准确归集核算。
各类研发费用备查资料详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