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专题专栏 > 财税政策 > 正文

2021年12月29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会议决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将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为扎实做好“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